■共同主辦單位:

葉育君 – instant42主持人 

陳文祥 – AVAT台灣視覺藝術協會 第十一屆理事長 

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

陳學聖立法委員辦公室

■您是藝文活動的愛好者或工作者嗎?

您是藝文活動的愛好者或工作者嗎?

您知道外國藝術家在臺灣交流活動,無論有無收費或正式活動都有可能被認定為「工作」而觸法嗎?

如果沒有親身遭遇,其實我們不會明白法律其實離我們那麼近,而我們不小心就會被傷害。

2017年外籍藝文工作者因工作許可鬧上新聞的案例就不只一件。很多經營小空間或小團體的單位/組織或藝術家個人,也有著同樣的困惑,究竟哪些藝文活動需要申請工作許可?如果不符申請資格,又該怎麼辦呢?這反映了目前臺灣的外籍人士政策,在藝術文化領域是十分貧乏且脫離現實情況的。

2017年七月,與英籍藝術家相識而合作的4個單位/藝術家,紛紛被約談做筆錄,被控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57條,除了藝術家葉育君,另一單位也被判處5至7萬不等的罰款。在經過意見陳述、記者會、連署、跨部會協商、行政訴願、申請法扶會協助未通過等,歷時7個月仍未果,目前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繳納罰款。

發起此訴訟案之集資專案之藝術家與共同主辦單位,因認為此案件非為個案,希望藉由行政訴訟尋求合理的判決結果,以往後來臺藝術家有判例可遵循,法院的判決也可作為將來推動修法的依據,我們希望藝術家與小型民間團體,未來在跨國交流時無需再擔心觸法受罰,所以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希望藝術圈與各界能一同為了合理的藝文交流環境,一起集資支持本次訴訟的律師費。

■藝術家之間要交流,原來要事先申請你知道嗎?

 ▍原來除了官方活動,民間的活動都須申請工作許可?
是的!任何國際文化交流形式,在現行法律下都可能被認定為工作,因此若主辦單位並非官方機構或學校,最好還是申請工作許可比較保險喔!

 ▍藝術家朋友間的臨時性互助行為,在申請時間上有何困難?
許多民間的活動,通常是臺灣藝術家在藝術展演活動中與外籍藝術家相識後一拍即合、臨時決定合作,因國際文化接觸激盪出的創意或創作,往往令藝術家們想迫不及待地進行;又隨著不同藝術家的國藉與自身情況,出國觀摩、交流的機會畢竟難得,要抓緊時間在離境前進行。所以在藝術領域中種種臨時起意、千變萬化的交流活動,通常是藝術家們(與接待者)無法在入境前事先預期規劃的。

 ▍原來有可能申請資格或項目不符,以致許多藝文活動難以申請通過?
申請工作許可的申請單位,需是已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而沒有歸屬於任何單位本國藝術家,是不具申請資格的,如需申請則必須委託其他已立案單位協助。這樣的制度,無異於將小型藝文團體以及藝術家個體戶摒除於申請條件之外,儘管去年經過自然而然劇團事件後才開放了工作坊項目,某些在特定領域下的工作允許證甚至必須要一定資本額以上才能申請。

 ▍新法解決了前述問題嗎?
去年10月31日三讀通過,於107年2月8日實施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外國藝術工作者可不經雇主申請,自己跟勞動部申請許可。曾經給許多非立案團體一絲希望,但是隨後公告的施行辦法,卻是更高的申請門檻,不是近乎大師級的藝術家根本不符申請條件。

■藝術交流=勞務提供=工作?藝術交流被勞動部認定為「工作」合理嗎?

目前勞動部認定不論有無支付報酬,凡屬勞務提供就是工作,這個定義的矛盾在於其他生活、觀光、探親、訪友、就學、研習、宗教活動等行為,都涉及「勞務提供」,但是這些活動都不被認為是工作,也無須申請許可。

更何況藝術文化領域不同於一般產業,藝術文化領域內的確存在工作與對價的勞務關係,但更有許多非營利為目的、無法商品化的層面,藝術創作者從事的活動不一定是工作、藝術產品不一定是商品,藝術也難以估量社會平均勞動時間與勞動量,更不會有一般產業勞動力輸入 /輸出的問題,因此將所有藝文活動一概視為工作是對的嗎?

■主管機關應該拿出魄力定義藝文項申請項目,而非濫用法規、惡化藝術家勞動條件

雖然區分藝文活動中哪些算交流,哪些又是工作,是有待辯論與分析的困難問題,但若因為審查主管機關(勞動部)無法分辨藝文領域活動各自之間的差異,就將所有藝文活動都算作工作,要藝術家為明明不是工作的活動申請許可,無疑是加重藝術家/團體的行政成本與經費支出。

若未申請或未申請通過,所面臨的罰款對於藝術家們又是一大負擔,如此看來《就業服務法》反倒變成惡化藝術家勞動條件的原因,違反自己「促進本國就業」、「不妨礙本國勞動條件」的立法目的了。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免簽證的入境目的中,「社會訪問」與「國際交流」雖註明都是不需要申請工作許可的,但以免簽入境從事藝文交流活動的外籍人士,在遭到檢舉時,卻仍然被冠上「工作」的名義、被要求工作許可,只因為主管機關對藝文活動的類型不了解,又怕被指控不受理檢舉,只好將所有藝術家從事都活動都認定為工作,採風險最小的方式便宜行事,事實上就是將衝突的成本轉嫁到接待單位身上。

因此我們要求勞動與文化主管機關,修訂符合不同性質藝文活動的規範,或加入第三方組織作為審核藝文活動類型之單位,並呼籲藝術圈與各界一同支持此次行政訴訟,共同關注藝文跨國交流的法制問題並踴躍參與募款!

■我們如何攜手前進


△我們的募資期間將會在3/30至4/30之間

△3/31前將會提起行政訴訟

△我們將在4月開始全臺巡迴說明會(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彰化、臺南、高雄),內容包含藝術家葉育君經驗分享與跨國勞動議題介紹

△實體回饋品將於5/30寄出

△行政訴訟與相關法規追蹤整理之回饋將持續至訴訟程序結束

△如您有任何相關疑問,可來信藝創工會artcreator.tw@gmail.com,我們將會與您討論,並蒐集大家的問題與答案,彙整為外國藝術家來臺問題集公開發佈在工會粉絲專頁上。

計畫預算




風險與變數

  • 一、即使本次行政訴訟案敗訴,也將會持續採取行動,爭取跨國藝文交流保障。
  • 二、所有回饋品預計將於六月中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