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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本計畫所附之契約書下載連結出現無法下載之情形,我們將契約書範本內容條列如下,請有意認養梨樹之認養人詳閱後再進行贊助,以確保雙方權益,造成不便之處也敬請包涵。

本計畫團隊與三灣梨農們再次感謝所有關心食安、關心土地、以及一直以來支持著我們的朋友!因為有大家的力量,所以我們才能前進,謝謝!


苗栗三灣梨樹認養契約書範本

立契約書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茲增進國民身心健康、體驗農村生活樂趣,由甲方提供乙方果園參與栽種作業,雙方就認養梨樹果樹事宜特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認養果樹編號及數量

        甲方所有或管理之果樹,同意乙方認養編號______________號果樹,共____株。

第二條、認養期間

        自民國 105 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 105 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條、認養地點

        苗栗縣三灣鄉________果園。

第四條、認養費用

        甲方向乙方收取果樹____株認養費用,共計新台幣__________元整。乙方應匯款至甲方指定帳戶。

第五條、契約生效

(1)本約於匯款完成視為生效。

(2)若發生甲方於媒合本約之募資平台提案未獲成立,致該募資平台依規定於認養期間退還乙方認養費用之情形,乙方應於民國105年5月16日前以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主動通知甲方續約意願,並於七日內補匯款至甲方指定帳戶,則本約效力繼續有效;若乙方未如期告知續約意願,或未於期限內補匯款完成,則依本約第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以甲方於募資平台結案日視為效力中止之日。

第六條、認養權利

        乙方於園區內認養之果樹均屬甲方所有,乙方僅有管理、使用收益權,其範圍以雙方契約所定者為限。(詳如認養手冊)

第七條、乙方權益

        乙方在認養管理期間,以不影響果樹自然生長之原則下,得對認養果樹進行照料、澆水、施肥、查看等種植體驗活動,並於採收季節進行採收。

第八條、乙方配合事項

        (1)為維護果園園區秩序,乙方應持「認養卡」入場,並於一週前與甲方連繫,以利安排專人指導撫育管理或採果事宜,體驗人數每株以不超過12人為宜。

        (2)為保障梨果生長之基本品質及數量,乙方應依甲方指派之專人指導執行農作。如有違反,乙方應自行負擔因此所生之相關風險與損失。

        (3)乙方於園區內不得惡意破壞設備與工具、採摘他人認養之梨樹。如有違反,乙方應負擔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4)梨果成熟採收期間,乙方應於採收通知送達兩週內來電預約時段(未回覆者視為放棄參與採收作業之權利),並自負包裝及運送費用,如不克來場親自採摘,得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甲方將果品採收後送達指定地點,甲方得酌收相關費用(含包裝材料費、運費及其他相關之費用),乙方對於送達之果品不得異議。

第九條、甲方義務與保證

        (1)依果樹栽培管理週期,甲方得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乙方前來參與撫育管理或採收作業,並由甲方指派專人指導。

        (2)甲方應提供安全且適宜之工具與設備,以利乙方對認養果樹進行撫育管理或採果事宜。

        (3)甲方於認養期間應對認養果樹善盡維護管理之責,不得以乙方認養作為免責之理由,以維持梨果採收之品質。

        (4)甲方保證所提供認養之果樹,每株採收____台斤梨果收成孳息。如因颱風、水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有下列兩種情形:

a.產量為零,甲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等方式,退還乙方認養費用。

b.產量不足約定____台斤(正負10%)梨果,甲方得以原果園或鄰近地區所生產之梨果,補足約定____台斤梨果後,配送乙方。但乙方對於送達之果品不得異議。

第十條、契約修改

        甲方保留隨時修改本契約書或相關規範之權利,並在未來如有任何修改時,甲方將於網站首頁公告之,或以簡訊、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乙方。若乙方不同意修改之內容,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終止契約。如乙方繼續使用甲方提供之各項服務,則視為乙方已同意並接受本契約或相關規範增訂或修改內容之拘束。

第十一條、契約終止

        (1)認養期限屆滿,本契約關係消滅。

(2)如因發生甲方於媒合本約之募資平台提案未獲成立,致該募資平台依規定於認養期間退還乙方認養費用之情形,乙方若未依本約第五條規定如期主動表示續約意願及補匯款完成,本契約關係視為消滅。

        (3)對於乙方之違約行為,經甲方阻止而繼續為之者,甲方除保有隨時終止契約之權利外,並得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4)如有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繼續履行契約之目的,乙方得隨時向甲方終止本契約,契約終止時,甲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等方式,依年度比例退還乙方認養費用,但每年五月第三週至收成結束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二條、個別條款之效力

        本契約書所定之任何一方條款之全部或一部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第十三條、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契約書之解釋與適用、乙方因果樹認養而與甲方間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此所生糾紛,若有訴訟必要,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附則

本契約所載之認養手冊與主約同一效力,如有牴觸,以本契約書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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